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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1999]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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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1999]第42号)

2012-11-19

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桂建管[1999]第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容许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许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满足使用功能、造型效果艺术和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对住宅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实行统一管理,文本建筑装饰协会受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全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家庭居室结构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满足毗邻家庭居室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要求。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及施工许可管理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须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企业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并有相应专业配套的技术工人。

(四)、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八条  申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略)。

第九条  从事容许居室装饰装修的技术工人,应当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凡未取得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条  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各业主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不受保护。

第十一条  居室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装饰装修设计或方案,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经营单位批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荷载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

(二)、选择了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并签订了合同。

(三)、施工企业已制订了保证装饰装修质量、文明施工的措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鼓励、支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施工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应与建筑市场相衔接,并需经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体从业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在承重墙上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不得随意增加超出原结构设计的楼地面荷载,即在室内砌墙或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类具或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不得破坏或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采用书面的形式,制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造价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产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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